Page 197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P. 197

附錄一  相關法律  187




                             【附錄一:相關法律】



                                                           壹、民法



                             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5 條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
                                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873-1 條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

                                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

                                消滅該抵押權。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