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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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前揭解釋課稅,產生鉅額出售債權利益,及鉅額出售抵押物損
                        失的主要原因。在財政部前揭解釋令的課稅原則下,不良債權的買受

                        人切勿以顯然高於抵押品的價格承受抵押物。惟亦不得以低於其購買
                        不良債權的價格標購,否則若被他人得標,其所能獲得分配的價款將

                        小於其購買不良債權的成本,造成投資不良債權的損失。











                            承案例二,若賈君等拍賣抵押物的底價降至 6,000 萬元,始承受

                        該不良債權的抵押物,依財政部前揭解釋令,應以 6,000 萬元為其轉
                        讓債權的時價,扣除其必要的成本費用 5,160 萬元後,轉讓債權的利

                        益為 840 萬元,與其實際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相同,即不致產生不合理
                        的結果。









                            惟該案例係假設嗣後的售價與拍定的價格相同,但在實務上,除
                        非在抵押物拍定前即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否則拍定的價格很可能不等
                        於嗣後抵押物的出售價格。不良債權的投資人,應如何出價標購抵押

                        物?依筆者的見解,只要投資人抱持賺取合理利潤的心態出價,即不

                        致產生不合理課稅的結果,依本文前揭案例,若賈君抱持者只要獲利
                        超過 500 萬元即可的心態,故其只要底價高於 5,700 萬元即不要承
                        受,縱使該抵押物由他人出價 5,710 萬得標取得,假設扣除財產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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