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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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個人投資不良債權的課稅 175
二、以法院拍定價款為債權轉讓價格的疑義
退一步而言,縱使為了區分處分債權與處分抵押物的所得,一定
要在債權消滅時,計算出售債權的損益,因出售人並未收取現金,而
係取得抵押物,該如何計算轉讓債權的時價?財政部前揭函釋係以法
院拍賣價款,認定為轉讓債權的時價。其顯然認定法院的拍賣屬公開
市場的價格,即既然有人願意出價標購,代表該債權在自由經濟市場
有相對的價值。惟如前所述,不良債權係債務人無清償能力的債權,
該債權本身並無經濟價值,該債權的經濟價值係取決於其抵押物,理
論上,該抵押物應有與拍定價格相當的價值,故以拍定價格認定為抵
押物的時價,似無不妥。又因認定係以抵押物交換債權,故債權的時
價即等同於抵押物的時價。
上述的推論,在出價標購者係以現金支付拍定價款,並無任何的
疑問,因為拍定人願意以現金給付拍定價款,即代表拍定物有其相對
的價值。但當拍定人為債權人本身時,該項推論即有疑問,因為債權
人無須支付現金,而係以債權抵繳支付拍定價款,又因該債權本身能
收取的比率極低,債權人為避免該債權的抵押物,被他人以較低的價
格得標取得,故通常會在無人應買時即向法院表明願意承受抵押物,
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故該拍定價格似無法代表該抵押物的時價。財
政部前揭解釋令,以該項拍定價格為轉讓債權的時價,是造成本案與
其他類似案例,課以顯然不合理稅負的主要原因。
三、出售土地損失與出售債權利益無法互抵
財政部前揭函釋以拍定價格計算損益的課稅方式,若抵押物非屬
土地,且抵押物的取得與出售是在同一年度內,則出售抵押物的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