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P. 180

170



                         一、原則:以抵押物出售價格減抵押物拍定價格計算損益


                            當債權人取得抵押物後,再找到適當的買主將抵押物出售,應按

                        抵押物的售價減除抵押的價格計算出售損益。











                            承案例二,賈君於承受取得土地後,將土地以 6,000 萬元的價格

                        出售,至於取得成本則為拍定價格 1.2 億元,故其出售土地的損失為
                        6,000 萬元(1.2 億元-6,000 萬元)。



                         二、例外:無出售的損益


                            購入債權之個人,以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

                        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債權之抵押物時,如業與第三
                        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之交易價格完

                        成交易,則購入債權之個人得以其與該第三人之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取
                        得該抵押物之成本,計算處分債權之所得課稅。此時出售抵押物的收

                        入與成本相同,所以出售抵押物時不會產生損益。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