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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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則:以抵押物出售價格減抵押物拍定價格計算損益
當債權人取得抵押物後,再找到適當的買主將抵押物出售,應按
抵押物的售價減除抵押的價格計算出售損益。
承案例二,賈君於承受取得土地後,將土地以 6,000 萬元的價格
出售,至於取得成本則為拍定價格 1.2 億元,故其出售土地的損失為
6,000 萬元(1.2 億元-6,000 萬元)。
二、例外:無出售的損益
購入債權之個人,以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
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債權之抵押物時,如業與第三
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之交易價格完
成交易,則購入債權之個人得以其與該第三人之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取
得該抵押物之成本,計算處分債權之所得課稅。此時出售抵押物的收
入與成本相同,所以出售抵押物時不會產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