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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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個人投資不良債權的課稅  167




                             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該抵押物時。第二階段則是處分
                             所取得之抵押物時,分別均應認列財產交易損益                             114 ,課徵綜合所得

                             稅。該項課稅方式係認定個人以債權抵繳拍定價款時,係以債權換取
                             土地,故在拍定時應計算出售債權的損益。



                               一、原則:以抵押物拍定價格減取得債權之成本計算損益


                                  因法院拍定價格屬公開市場的價格,故乃以該價格認定為出售債
                             權的「時價」,而成本即為投資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支付的價款,以及

                             所支付的強制執行費用。












                                  承案例二,賈聰明君處分債權的損益應以法院拍定價款 1.2 億元
                             減除購入債權成本 5,000 萬元及強制執行費用 160 萬元,計算出售債
                             權的利益為 6,840 萬元 (1.2 億元-5,000 萬元-160 萬元)。



                               二、例外:以出售抵押物的價格減取得債權成本計算損益


                                  購入債權之個人以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債權之抵押物時,如業與第三人達

                             114
                               依所得稅法第 9 條規定:「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
                               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
                               或損失。」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1 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
                               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
                               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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