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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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債權的抵押物拍賣時,若有人願意以高於拍賣底價的價格購

                        買,其必須以現金支付拍定的價款,當其獲分配的價款大於債權購買
                        的成本,即有所得產生,其課稅方式如下:




                                          壹、抵押物拍定給債權人





                            不良債權的投資人於取得債權人地位後,在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出
                        價得標取得抵押物,若其係以現金支付拍定價款,在取得該抵押物時

                        尚無課稅的問題;惟嗣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74 條規定,將拍賣
                        抵押物所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費用及「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之土

                        地增值稅,以其餘額分配予債權人時,納稅義務人以債權人身分所受
                        償之金額,減除債權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應以其差額認列為處分債

                        權損益,計入法院交付該受償金額年度之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113 。
                        債權人嗣後將抵押物出售時,其售價減除其以現金支付的拍定價款,

                        即為處分抵押物的財產交易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的規定課稅。









                        113  財政部 98 年 7 月 21 日臺財稅字第 0980017738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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