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P. 171
第八章 個人投資不良債權的課稅 161
的收入,扣除其購買不良債權的成本,再加計自行收取的債款金額,
即為其獲得的總利益。
陳代書以 500 萬元向臺南資管理公司購買一筆債權金額為 1,000
萬元的不良債權,該債權係以臺南市東方大樓的一戶房地為抵押物,
該戶房地經法院拍賣,由簡便宜先生以 700 萬元的價格得標,扣除土
地增值稅及強制執行費用後,陳代書獲分配 600 萬元,因債務人已行
蹤不明,其餘的債權均無法收取,則陳代書可獲得的經濟利益為 100
萬元 (600 萬元-500 萬元)。
(二)個人投資人承受抵押物
若不論租稅的負擔,純以稅前的經濟利益觀察,個人購買不良債
權承受抵押物出售的損益,應為其購買的不良債權成本與其出售抵押
物獲取的價差,再加計未抵繳的債權若經債權人收取,亦屬其取得的
經濟利益。故該項經濟利益得以公式表如下:
稅前經濟利益=承受抵押物轉售的價格-購買不良債權成本-強
制執行費用+自行回收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