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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112 ,否則若被他人得標,其所能獲得分配的價款將小於其購買不良
債權的成本,造成投資的損失。依筆者的見解,資產管理公司採取正
確的承受策略,不會被課以顯然不合理的稅負,故在該項課稅原則未
變更前,不良債權的投資人在出價承受抵押物時只要審慎考量,則不
致產生稅法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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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4 項規定:「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如低於底價,或雖未
定底價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認為不足而為反對之表示時,
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但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
者,執行法院應交債權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