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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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資產管理公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務  153




                             押物時,「已」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故稽徵實務上,
                             當納稅義務人提出抵押物拍定前,已與第三人簽定的買賣契約,會特

                             別去查證,該買賣合約是否確實是在抵押物拍定前所簽定,若經查證
                             不實,即否定該買賣契約為真實,仍以法院的拍賣價格為時價,產生

                             不合理的課稅結果。


















                                  財政部對於資產管理公司承受不良債權的課稅方式,造成資產管

                             理公司被課以顯然不合理的稅負,可能會影響資產管理公司承受不良
                             債權的意願,進而影響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不良債權的意願。造成金融
                             機構的不良債權,無法透過資產管理公司的專業分工轉換為現金,進

                             而影響其資產的流動性。由此可見,該項課稅原則將影響到國家金融

                             市場的運作,這樣的結果應非財政部所樂見。依筆者的見解,財政部
                             的解釋令應作適度的修正,以使課稅結果較為合理,不致影響不良債
                             權的交易,以符合租稅的中立性。在財政部未修正該項課稅方式以

                             前,資產管理公司若為了避免被課以顯然不合理的稅負,若適度調整

                             其承受不良債權抵押物的策略,同樣可以避免被課以顯然不合理的稅
                             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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