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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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資產管理公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務 153
押物時,「已」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故稽徵實務上,
當納稅義務人提出抵押物拍定前,已與第三人簽定的買賣契約,會特
別去查證,該買賣合約是否確實是在抵押物拍定前所簽定,若經查證
不實,即否定該買賣契約為真實,仍以法院的拍賣價格為時價,產生
不合理的課稅結果。
財政部對於資產管理公司承受不良債權的課稅方式,造成資產管
理公司被課以顯然不合理的稅負,可能會影響資產管理公司承受不良
債權的意願,進而影響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不良債權的意願。造成金融
機構的不良債權,無法透過資產管理公司的專業分工轉換為現金,進
而影響其資產的流動性。由此可見,該項課稅原則將影響到國家金融
市場的運作,這樣的結果應非財政部所樂見。依筆者的見解,財政部
的解釋令應作適度的修正,以使課稅結果較為合理,不致影響不良債
權的交易,以符合租稅的中立性。在財政部未修正該項課稅方式以
前,資產管理公司若為了避免被課以顯然不合理的稅負,若適度調整
其承受不良債權抵押物的策略,同樣可以避免被課以顯然不合理的稅
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