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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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拍賣價款後,係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支付應繳納拍賣價款的債
務,在法律關係而言,該債權係因抵銷而消滅。至於取得抵押物的法
律關係,則係因拍定人支付價款後取得抵押物,係支付價款購買不動
產的行為,就如同其他人以支付現金的方式標購抵押物,並無財產交
易所得實現。故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非屬財產交換的行為,不應
於該時點認列為出售債權的損益已經實現,而於該時點認列出售債權
的損益。
貳、以法院的拍定價格為轉讓不良債權的收入顯不合理
退一步而言,縱使為了區分處分債權與處分抵押物的所得,一定
要在債權消滅時,計算出售債權的損益,因出售人並未收取現金,而
係取得抵押物,該如何計算轉讓債權的時價?財政部前揭函釋係以法
院拍賣價款,認定為轉讓債權的時價。其顯然認定法院的拍賣屬公開
市場的價格,既然有人願意出價標購,代表該債權在市場上有相對的
價值。惟不良債權係債務人無清償能力的債權,該債權本身並無經濟
價值,該債權的經濟價值係取決於其抵押物,理論上,該抵押物應有
與拍定價格相當的價值,故以拍定價格認定為抵押物的時價,似無不
妥。又因認定係以抵押物交換債權,故債權的時價即等同於抵押物的
時價。
上述的推論,在出價標購者係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並無任何的
疑問,因為拍定人必須以現金給付拍定價款,即代表抵押物有其認定
的價值。但當拍定人為債權人本身時,該項推論即有疑問,因為債權
人無須支付現金,而係以債權抵繳支付拍定價款,又因該債權本身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