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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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呆帳損失的認列
一、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二、實際上無法收取時認列呆帳損失
資產管理公司於取得債權後,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
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
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經資產管理公司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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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 6 款規定之證明文件者 ,得
依「所得稅法」第 49 條第 5 項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實際
發生呆帳損失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至有關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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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 5、6 款規定:「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
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
抵呆帳。1. 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
或全部不能收回者。2. 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
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
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第 5 款) 前款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如下:1. 屬債
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
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債務人居住國外者,應有我國駐
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2. 屬
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
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3. 屬破產之宣告
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4.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
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5. 屬債務人依國外法令
進行清算者,應依國外法令規定證明清算完結之相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
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6. 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