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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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資產管理公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務  151




                             收取的比率極低,保留債權並無太大的經濟意義,債權人為避免抵押
                             物一再流標,被他人以過低的價格得標取得,造成其投資不良債權的

                             損失,故通常會在第一標無人應買時,即以債權抵繳承受抵押物,故
                             該拍定價格顯然無法代表該抵押物的時價。財政部前揭解釋令,以該

                             項拍定價格為轉讓債權的時價,造成課以顯然不合理稅負,例如案例
                             九的金錢豹資產管理公司,在以債權抵繳承受抵押物時,應認列 1 億

                             元的利益,若以 17%的稅率計算,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1,700 萬元,
                             但如案例十一所述該抵押物於承受後僅以 7,000 萬元的價格出售,金

                             錢豹資產管理公司僅賺取 2,000 萬元的利益,其有效稅率達到 85%,
                             顯見該項課稅規定的不合理。




                                      參、出售土地損失與出售債權利益的互抵





                                  財政部前揭函釋對於資產管理公司承受不良債權,採移轉債權與
                             出售抵押物的二階段課稅方式,若抵押物非屬土地,且抵押物的取得

                             與出售是在同一年度內,則出售抵押物的損失,可與轉讓債權的利益
                             相扣抵,對於納稅義務人的所得淨額,與其實際上所獲得的經濟利益

                             相同。故縱使轉讓債權的價格偏高,以致於出售債權的利益偏高,但
                             因同時高估取得抵押物的成本,在計算出售抵押物的損益時,會產生

                             相對的損失,在損失與利益相抵後,並不會增加資產管理公司的稅
                             負。但若抵押物為土地,則出售抵押物的損失無法列為營利事業所得

                             稅的減除項目,縱使抵押物非屬土地,但依財政部前揭課稅方式,出
                             售債權的利益發生在前,出售抵押物的損失發生在後,若出售年度不

                             同,則移轉債權年度要先被課以鉅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出售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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