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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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修正財政部解釋令的建議





                            依筆者的見解,財政部係依現有稅法的架構作解釋,在理論上,
                        並無太大的瑕疵,但因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以不良債權抵繳拍賣價款

                        的特有交易方式,其經濟實質上與法律形式上有太大的差異,以致產
                        生不合理的課稅結果,該項結果顯非財政部制定解釋令時所預見,故

                        該項課稅方式應予以適度的調整。依本書的見解,所應調整之方式為
                        債權人以債權抵繳拍定價款,取得抵押物時,尚非利益實現的時點,

                        不應在該時點計算移轉債權的損益,而應於抵押物出售時,再計算移
                        轉債權的損益。因為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抵繳拍定價款承受抵押物,

                        係出價購買抵押物的行為,非屬於移轉債權的交換抵押物的行為,故
                        應無認列損益的問題,又資產管理公司以承受的方式將不良債權變更

                        為抵押物,僅係財產型態的轉換,又因資產管理公司係以部分債權抵

                        押拍賣價款,未用以抵繳的債權並未消減,故取得抵押物的成本,應
                        按抵繳債權占全部債權的比率計算取得抵押物的成本,再與抵押物的
                        出售價格差異計算處分抵押物的損益。依本書的見解損益的計算如

                        下:












                            承案例九、十一,金錢豹資產管理公司以 1.5 億元的價格 (土地1
                        億元、房屋 5,000 萬元)  承受抵押物時,應認定其取得抵押物的成本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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