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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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資產管理公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實務 143
承案例九,若金錢豹資產管理公司於承受該豪宅房地後,以
7,000 萬元的價格 (土地 4,000 萬元、房屋 3,000 萬元) 出售給投資人,
減除拍定價格價 1 億 5 千萬元 (土地1億元、房屋 5,000 萬元) 後,金
錢豹資產管理公司應列報出售土地損失 6,000 萬元及出售房屋損失
2,000 萬元,因土地交易所得屬免稅所得,其出售損失亦不得列為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損失。
但若金錢豹公司於出售抵押物時,未將房屋及土地的價格區分,
則應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
比例,計算房屋及土地的售價,假設該抵押物的房屋公告評定現值為
4,000 萬元,而土地公告現值為 3,000 萬元,則房屋的售價應認定為:
4,000 萬元
7,000 萬元× =4,000 萬元
4,000 萬元 3,000 萬元
土地的售價則為 3,000 萬元,則應認列出售房屋損失 1,000 萬元及
出售土地損失 7,000 萬元。另出售時雖已約定房屋及土地的價格,但
若經稅捐稽徵機關證明房屋的價格顯然低於時價,則也依上述未區分
房屋及土地價格的方式調整房屋的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