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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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應於承受時,按拍定價格 1.5 億元與購買不良債權成本 5,000 萬元的
                        差額,認列為處分不良債權的利得 1 億元。








                            該項課稅方式認定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抵繳拍定價款,屬資產管

                        理公司以債權交換取得土地之行為,故認定屬資產管理公司出售債權
                        的行為,應認列出售債權的損益,並以法院拍定價格屬公開市場的價

                        格出售債權的「時價」,乃以該價格認定為出售不良債權的收入,減
                        除取得不良債權的成本後,認定為出售不良債權的損益。



                         二、以出售抵押物價格與購買價格之差額為所得


                            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申

                        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
                        時,已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

                        之交易價格完成交易者,資產管理公司得以其與該第三人之實際交易
                        價格作為取得該抵押物之成本,並分別計算處分不良債權及抵押物之

                        損益課稅。但資產管理公司若與該抵押物之買主,為具有從屬或控制
                        關係之關係企業,其約定之交易價格,如有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

                        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1 規
                        定辦理。又該抵押物之買主,如為個人、與資產管理公司為非關係企

                        業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與資產管理
                        公司約定之交易價格,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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