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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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
                        時,已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

                        之交易價格完成交易者,資產管理公司得以其與該第三人之實際交易
                        價格作為取得該抵押物之成本,並分別計算處分不良債權及抵押物之

                        損益課稅。此種情形,出售抵押物的收入與成本,故不會產生出售的
                        損益。依筆者的見解,此時無須再探究房屋與土地的價格是否區分,
                        而應認定房屋及土地的出售損益均為零。












                            承案例十,金錢豹資產管理公司於承受抵押物後,確實依約定以

                        7,000 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投資人武黑豹,且查無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
                        情事,則其出售抵押物的收入即為 7,000 萬元,而其成本亦為 7,000 萬

                        元,故無出售的損益。








                                              參、綜合案例解析




                         一、交易流程中各參與者的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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