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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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債權人不會直接向債務人請求清償,而會就不良債權設定抵押權的
擔保品,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抵押權屬於債權的從權利,投資人於
取得不良債權後,依「民法」第 295 條規定,同時取得該項抵押權,
若抵押物拍賣時有人願意出價購買,其可參與分配拍賣價款,若獲分
配之價款高於其取得的成本,即屬所其獲得的經濟利益。其餘未獲分
配的債權,若個人投資人能另行收取,亦屬其能獲得的經濟利益。
二、承受抵押物後轉售
當法院拍賣抵押物無人應買時,因抵押物通常為不動產,而該不
動產在市場上有其經濟價值,若該不動產的售價高於購買不良債權的
成本,不良債權的投資人即可因而獲利,因此也可形成個人投資人買
不良債權的動機。當該不動產經法院拍賣無人應買時,該個人得以自
己名義拍定,並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嗣後再將該抵
押物出售賺取差價。
貳、個人投資不良債權的經濟利益
一、不考量租稅的負擔
(一)抵押物拍定時參與分配
若抵押物非由不良債權的投資人承受,而係由出價投標者拍定,
則不良債權的投資人於院拍定時,獲分配的價款即為其處分不良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