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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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個人投資不良債權的課稅 163
為其獲得的利益。該項利益應計入個人的綜合所得課稅,其所得性質
應屬財產交易所得。
(二)個人投資人承受抵押物
因不良債權的抵押物中,最有經濟價值的不動產乃土地及座落其
上的建築物。惟因土地交易所得屬免稅所得,以致於在法律形式上,
該如何計算該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即有疑義。財政部為統一稅捐稽徵
實務上的課稅方式,於 96 年 7 月 16 日以台財稅字第 09604520160 號
令,發布了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後向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之課稅規
定。惟在實務上,依該號解釋令課稅,卻發現某些案件所課的稅,竟
然超過他稅前經濟利益金額的不合理現象。故個人在投資不良債權
時,除了稅前的經濟利益外,更應考量其租稅負擔,以免陷入租稅的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