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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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個人投資不良債權的課稅 169
壓低售價轉讓土地後,再出售給實際的買受人。此乃為了預防不良債
權的出售人規避稅負所為的規定。
承案例二,賈君先與人頭吳實在君約定該土地以 5,000 萬元的價
格出售,於吳君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以 6,000 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鄭
君,即可規避原來應計課綜合所得稅的 840 萬元財產交易所得。因賈
君承受抵押物時所訂的買賣契約的價格,顯然不是他真實出售的價
格,此時稽徵機關仍應依時價 6,000 萬元調整其售價,計算其財產交
易所得為 840 萬元。
貳、處分抵押物的損益
因財政部認定個人以債權抵繳拍定價款承受抵押物,係屬以債權
交換抵押物的行為,故轉讓債權的收入即為取得抵押物的成本。因處
分債權的收入有按拍定價格與按出售抵押物成本兩種方式,故成本的
計算也同樣會有二種不同的方式。至於收入則並無不同,一律以出售
抵押物的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