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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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行為,該項處分損益為應計入綜合所得課稅的財產交易所得,但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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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交易所得互抵。












                            承案例五及案例八,賈君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為 6,840 萬

                        元,而處分抵押物的損失 6,000 萬元,則屬出售土地的損失,不得列
                        為財產交易損失。故計入綜合所得課稅的財產交易所得為 6,840 萬

                        元,若以 40%的累進稅率計算,該筆所得的稅負為 2,736 萬元,與案
                        例二所示賈君實際上取得的經濟利益 840 萬元顯不相當。








                         三、承受抵押物非屬免稅的土地



                        (一)承受年度與出售抵押物的年度不同損益無法互抵



                            縱使擔保品非屬土地,而是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的建築物,則個

                        人於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承受抵押物的年度,即應計算移轉債權的損

                        益,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因出售抵押物的時間必然落後於承
                        受抵押物的時間,若出售年度落後於承受抵押物的年度,則出售抵押
                        物的財產交易損失,仍不得與轉讓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僅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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