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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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為,該項處分損益為應計入綜合所得課稅的財產交易所得,但若
抵押物屬土地,則處分抵押物的損失,不得列為財產交易損失,與財
產交易所得互抵。
承案例五及案例八,賈君處分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為 6,840 萬
元,而處分抵押物的損失 6,000 萬元,則屬出售土地的損失,不得列
為財產交易損失。故計入綜合所得課稅的財產交易所得為 6,840 萬
元,若以 40%的累進稅率計算,該筆所得的稅負為 2,736 萬元,與案
例二所示賈君實際上取得的經濟利益 840 萬元顯不相當。
三、承受抵押物非屬免稅的土地
(一)承受年度與出售抵押物的年度不同損益無法互抵
縱使擔保品非屬土地,而是應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的建築物,則個
人於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承受抵押物的年度,即應計算移轉債權的損
益,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因出售抵押物的時間必然落後於承
受抵押物的時間,若出售年度落後於承受抵押物的年度,則出售抵押
物的財產交易損失,仍不得與轉讓債權的財產交易所得互抵,僅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