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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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的課稅 93
仁和銀行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採特殊目的信託
架構,將其不良債權 10 億元,信託移轉給成功銀行,由成功銀行以該
債權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其預計發行受益證券總金額為 10 億元,其
中 4 億元收取現金,餘 6 億元為增強信用由仁和銀行所持有的次順位
受益證券。假設該 6 億元次順位受益證券之公平價值為 1 億元,則仁
和銀行的出售損益計算如下:
1. 調整後出售資產的帳面價值=10 億元×4 億元÷(4 億元+1 億元)
=8 億元
2. 當期損益=4 億元-8 億元=損失 4 億元
另創始機構以符合本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資產衍生之未
來收益,作為證券化之基礎,應於當年度認列該筆未來收益之處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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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此項規定亦與財務會計準則第 33 號
公報的規定不同,依財務會計準則第 33 號公報規定企業移轉資產的受
益權,其出售應收款項的損益認列,應以既存的應收帳款已出售者為
限。
70 參閱財政部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6178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