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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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的課稅  93











                                  仁和銀行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採特殊目的信託
                             架構,將其不良債權 10 億元,信託移轉給成功銀行,由成功銀行以該

                             債權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其預計發行受益證券總金額為 10 億元,其
                             中 4 億元收取現金,餘 6 億元為增強信用由仁和銀行所持有的次順位

                             受益證券。假設該 6 億元次順位受益證券之公平價值為 1 億元,則仁
                             和銀行的出售損益計算如下:


                                1.  調整後出售資產的帳面價值=10 億元×4 億元÷(4 億元+1 億元)
                                  =8 億元

                                2. 當期損益=4 億元-8 億元=損失 4 億元









                                  另創始機構以符合本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資產衍生之未
                             來收益,作為證券化之基礎,應於當年度認列該筆未來收益之處分利
                                                          70
                             益,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此項規定亦與財務會計準則第 33 號
                             公報的規定不同,依財務會計準則第 33 號公報規定企業移轉資產的受

                             益權,其出售應收款項的損益認列,應以既存的應收帳款已出售者為
                             限。






                             70  參閱財政部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6178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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