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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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惟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為減少融資的阻力,於第 38 條規定:依該
條例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
免徵營業稅及印花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1 第 1 款規定,因信託行為
成立,信託財產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有
關視為銷售之規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而產生之
印花稅及營業稅,一律免徵。因此,金融機構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移轉金融資產與銀行業之受託機構,其移轉行為免視為銷售,不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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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金融機構移轉消費性貸款債權之本金時,一併將該本金所衍生之
未來年度超額利差受益權移轉予特殊目的信託,並據以發行超額利差
受益證券,因而產生處分溢價,該信託移轉行為得免由金融機構繳納
營業稅。惟受託資產消費性貸款債權之本金所衍生之未來年度超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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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利息收入) 由銀行業之受託機構負責繳納營業稅 。
金融機構以低於應收帳款帳面價值之代價,將應收帳款債權信託
移轉予受託機構,其低於應收帳款帳面價值之部分,對創始機構而
言,係為提早取得資金所支付之代價,對受託機構而言,係屬特殊目
的信託財產所產生之收入,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其低於應
收帳款帳面價值之部分應課徵營業稅。又依「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
資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
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規定,銀行受託經理金融資產以外之
77 參閱財政部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臺財稅字第 0930456178 號令。
78 參閱財政部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臺財稅字第 0930456178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