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P. 113
第六章 資產管理公司課營業稅的法制 103
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交易市場中,最主要的功能在於協助金
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在不良債權的交易過程中,其乃向金融機構取
得不良債權,然後再處分不良債權,賺取利益。我國的資產管理公司
採民營的型態經營,故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以下簡稱營
業稅法) 第 6 條第 1 款所稱的營業人,其管理及處分不良債權或其抵
押物的行為,屬加值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1 款的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
為,應課徵營業稅。
我國營業稅的課徵,依稅額計算的方式區分,可分為加值型 (營
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2 節)。加
值型係以當期的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
營業稅額,按一般稅率計算;非加值型則以銷售額按業別稅率計算營
業稅額。例如,金融業本業按 2%的稅率課稅、非本業按 5%的稅率課
80
稅、再保險按 1%的稅率課 。資產管理公司得以一般公司組織或信託
業的型態設立,其在營業稅法上有不同的定位,分述如下:
80 許慈美,營業稅法規與實務解析,臺北:實用稅務,2005 年,頁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