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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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買入非不良債權轉售或催收的課稅





                         一、銷售額的計算及統一發票的開立


                            資產管理公司折價之方式買入應收帳款後,可以直接轉售予他
                        人,或以自行催收的方式賺取差價,若該應收帳款屬無追索權,其課

                        稅方式乃以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
                        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認定為資產管理公司按營業

                        稅法第 4 章第 1 節的銷售額,按 5%的稅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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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聯由資產管理公司自行留存備查 。
                            至於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應如何課稅,則涉及到追索權的行使

                        方式、時間及實際能追索的金額,難有一致性的標準,但原則上仍應
                        依上述原則,就資產管理公司實際收取的金額 (包含轉讓或收取的對

                        價及行使追索權取得的金額),與其所支付金額 (包含購買價格及被追
                        索支付的金額) 的差額為銷售額。



                         二、適用的稅率


                            依財政部前述解釋,買賣非屬不良債權的應收帳款,為經營不良

                        債權以外的業務,非屬於金融業,應適用加值型的方式計算其應納稅
                        額,故不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4 項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故

                        資產管理公司經營非不良債權的應收帳款業務,仍應按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按加值型方式,並按同法第 10 條規定按 5%的稅率計算

                        營業稅額。

                        83  財政部 98 年 8 月 27 日臺財稅字第 09800386610 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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