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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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買入非不良債權轉售或催收的課稅
一、銷售額的計算及統一發票的開立
資產管理公司折價之方式買入應收帳款後,可以直接轉售予他
人,或以自行催收的方式賺取差價,若該應收帳款屬無追索權,其課
稅方式乃以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
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認定為資產管理公司按營業
稅法第 4 章第 1 節的銷售額,按 5%的稅率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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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聯由資產管理公司自行留存備查 。
至於有追索權的應收帳款,應如何課稅,則涉及到追索權的行使
方式、時間及實際能追索的金額,難有一致性的標準,但原則上仍應
依上述原則,就資產管理公司實際收取的金額 (包含轉讓或收取的對
價及行使追索權取得的金額),與其所支付金額 (包含購買價格及被追
索支付的金額) 的差額為銷售額。
二、適用的稅率
依財政部前述解釋,買賣非屬不良債權的應收帳款,為經營不良
債權以外的業務,非屬於金融業,應適用加值型的方式計算其應納稅
額,故不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4 項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故
資產管理公司經營非不良債權的應收帳款業務,仍應按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按加值型方式,並按同法第 10 條規定按 5%的稅率計算
營業稅額。
83 財政部 98 年 8 月 27 日臺財稅字第 09800386610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