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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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資產管理公司課營業稅的法制 109
若文化資產公司 2010 年 12 月 31 日所收取者為本金而非利息,該
10 萬元應屬催收的金額,則 2010 年 12 月期無須申報銷售額,而應於
2011 年 6 月將 310 萬元 (催收金額 10 萬元加出售差額 300 萬元) 列為
銷售額。
(二)法院執行參與分配
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並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者,應就法院分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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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按 2%稅率課徵營業稅 。若
獲分配的金額小於其原始購買價,則無應課營業稅的銷售額。
債權人如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
者,應依「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法院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稽徵機關應於取得法
院分配之營業稅款後,就所分配稅款填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
稅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除收據聯應送交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外,如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扣抵
聯應送交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未獲分配
之營業稅款,應由稽徵機關另行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 (四○六) 核定
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或變賣貨物之原所有人補徵之,如有滯欠未繳
納者,應依欠稅程序處理;如已徵起者,對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四
86 財政部 99 年 11 月 3 日臺財稅字第 09900361980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