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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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以一般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
以一般公司組織型態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 (以下簡稱一般資產管
理公司) ,除了可以經營不良債權業務外,也可以經營其他業務。依
財政部的解釋,一般資產管理公司如專營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收買業
務,係屬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2 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但若
一般資產管理公司因有兼營其他業務,則成為兼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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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節及第 2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兼營營業人 。故依財政部的解釋,一般
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不良債權買賣業務,屬於金融業,適用金融業以非
加值的方式計算其營業稅額。而經營不良債權以外的業務,則非屬於
金融業,應適用加值型的方式計算其應納稅額。若資產管理公司同時
經營不良債權,及不良債權以外的業務,則成為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後段所稱的兼營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應依該條授權財政部訂定的兼
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其可扣抵的進項稅額。
貳、以信託公司方式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
以信託公司方式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係屬信託業,應比照信託
投資業經營專屬本業或非專屬本業銷售額之規定,分別適用營業稅法
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2%或 5%之稅率,並按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2 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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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因信託業屬於營業稅法第 11 條所稱的
81 財政部 92 年 3 月 17 日臺財稅字第 0920451126 號令。
82 財政部 92 年 3 月 17 日臺財稅字第 0920451126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