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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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資產管理公司課營業稅的法制  105




                             金融業,故其應以非加值的方式繳納營業稅,又因以信託公司設立的
                             資產管理公司,其係以受託人的地位,管理或處分不良債權,其所收

                             取的管理費,屬於信託業的本業收入,得按 2%的稅率計算其應納的
                             營業稅。

                                  又依信託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

                             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同法第 39 條規定:「受託人就信託
                             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

                             產充之。」故信託業依信託契約,管理處分不良債權,其若有銷售貨
                             物或勞務的行為,係屬為委託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不良債權,應另行

                             設立稅籍,申報繳納營業稅,不應將受託行為應申報繳納的營業稅,
                             與其本身營業行為應申報繳納的營業稅併同申報,以致無法區分委託

                             人與其本身應繳納的營業稅。


















                                  資產管理公司除了向金融機構買入不良債權外,也可向金融機構

                             買入非屬不良債權的應收帳款,惟依前述財政部的解釋,及金融機構
                             合併法第 15 條第 4 項的規定,在營業稅的課徵上有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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