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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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係的家庭其它成員、近親屬;                                (3) 前項 以外 與投 保 人 有 撫
                          (4) 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                         庭其它成員、近親屬。
                          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                         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
                          的,合同無效。                                       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
                                                                        保險利益。

                          第 39 條                                        第 61 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                         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
                          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保 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
                                                                        益人。



                           關於投保人告知義務


                               對保險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

                           除合同的權利做出限制:
                           1.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
                             人不得解除合同。

                           2.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
                             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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