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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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的家庭其它成員、近親屬; (3) 前項 以外 與投 保 人 有 撫
(4) 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 庭其它成員、近親屬。
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 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
的,合同無效。 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
保險利益。
第 39 條 第 61 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 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
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保 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
益人。
關於投保人告知義務
對保險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
除合同的權利做出限制:
1.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
人不得解除合同。
2.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
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