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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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理賠程序


                      1.  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應提供之有關

                         證明和資料,倘不完整時,保險人應當即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
                         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2.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
                         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對不屬於保險責

                         任的,保險人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
                         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此外,還必須說明拒絕賠付的

                         理由。


                                  2009 年保險法                            2002 年保險法

                       第 22 條                               第 23 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                     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
                       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                     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
                       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                     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

                       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                     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
                       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                     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
                       明和資料。                                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
                       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                     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
                       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
                       補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
                                                            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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