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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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理賠程序
1. 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應提供之有關
證明和資料,倘不完整時,保險人應當即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
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2.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
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對不屬於保險責
任的,保險人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
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此外,還必須說明拒絕賠付的
理由。
2009 年保險法 2002 年保險法
第 22 條 第 23 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 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
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 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
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 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
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 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
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 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
明和資料。 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
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 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
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
補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
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