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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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大陸 2009 年新修訂保險法
大陸保險法頒布於 1995 年。立法上採用「保險業法」與「保險合同
法」合一的模式。頒布至今共經歷了兩次修改,2002 年針對加入世界貿易
組織承諾,修正內容著重於「保險業法」部分。然而,因近年保險業快速
發展遠超過預期,保險監管中不斷出現一些新情況,加以 2002 年修法未涉
及「保險合同法」部分,此部分恰巧為保險法律關係中產生糾紛最多的領
域,因而各界對於修改與完善保險法提出了殷切期盼。
本次修法,於 2009 年 2 月 28 日修訂通過,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修正範圍涵蓋「保險業法」及「保險合同法」,其中「保險業法」部
分之修訂重點包括:
1. 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管道。
2. 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股東、高管的資格條件—主要股東要求淨資產不
低於 2 億元人民幣。
3. 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將被限制商業性廣告。
4. 專章規定強化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5. 取消「境內優先分保」規定。
6. 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打擊保險違法行為。
此外,修改後的保險法,根據保險行業的特點,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
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保險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加
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其主要的修改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