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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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大陸 2009 年新修訂保險法


                               大陸保險法頒布於 1995 年。立法上採用「保險業法」與「保險合同

                           法」合一的模式。頒布至今共經歷了兩次修改,2002 年針對加入世界貿易
                           組織承諾,修正內容著重於「保險業法」部分。然而,因近年保險業快速

                           發展遠超過預期,保險監管中不斷出現一些新情況,加以 2002 年修法未涉
                           及「保險合同法」部分,此部分恰巧為保險法律關係中產生糾紛最多的領

                           域,因而各界對於修改與完善保險法提出了殷切期盼。
                               本次修法,於 2009 年 2 月 28 日修訂通過,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修正範圍涵蓋「保險業法」及「保險合同法」,其中「保險業法」部
                           分之修訂重點包括:

                               1. 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管道。
                               2.  明確規定保險公司股東、高管的資格條件—主要股東要求淨資產不

                                  低於 2 億元人民幣。
                               3. 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將被限制商業性廣告。

                               4. 專章規定強化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5. 取消「境內優先分保」規定。

                               6. 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打擊保險違法行為。

                               此外,修改後的保險法,根據保險行業的特點,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

                           題,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保險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加
                           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其主要的修改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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