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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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                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
                                       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                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
                                       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                人。
                                       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
                                       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                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
                                       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限。」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
                                       人。」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
                                       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
                                       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
                                       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

                                       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
                                       權。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
                                       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資料來源:兩岸保險法規研討,許東敏 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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