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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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 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
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 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
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 人。
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
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 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
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限。」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
人。」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
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
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
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
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
權。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
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資料來源:兩岸保險法規研討,許東敏 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