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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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方式 書面、口頭詢問均可 書面詢問主義
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
違反告知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 之估計者
未 告知是 否需 故意:不需要;重大過失:
需要
因果關係 需要
故意:不需要;重大過失:
退還保費 否
需要
保險人於訂立合同時已知投
解除契約限制 無
保人未如實告知
大陸保險法第 10 條第 2 款、 台灣保險法第 3 條、第 117
第 38 條:「投保人是指與保 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
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
保險費交付 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 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
人。 」「保險人對於人壽保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 「保險人對保險費,不得以訴
要求投保人支付。」 訟請求交付。」
復效
皆須對要保人為催告。催告到 皆須對要保人為催告。催告到
催告 達後 30 日,要保人未繳交險 達後 30 日,要保人未繳交險
費者,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費者,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大陸保險法第 36 條第 1 款則 台灣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係
規定「催告之日起」30 日, 規定「催告送達後」30 日,
似採發信主義。 採到達主義。
要保人自停效之日起二年內應 要保人自停效之日起二年內應
終止契約權 為復效申請,且屆滿二年後保 為復效申請,且屆滿二年後保
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資料來源:兩岸保險法規研討,許東敏 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