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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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詢問方式             書面、口頭詢問均可                   書面詢問主義
                                       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
                      違反告知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                之估計者
                      未 告知是 否需         故意:不需要;重大過失:
                                                                   需要
                      因果關係             需要
                                       故意:不需要;重大過失:
                      退還保費                                         否
                                       需要
                                       保險人於訂立合同時已知投
                      解除契約限制                                       無
                                       保人未如實告知
                                      大陸保險法第 10  條第 2  款、          台灣保險法第 3  條、第 117
                                      第 38  條:「投保人是指與保             條:   「本法所稱要保人,指
                                      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                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
                      保險費交付           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                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
                                      人。  」「保險人對於人壽保               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                「保險人對保險費,不得以訴
                                      要求投保人支付。」                    訟請求交付。」
                      復效
                                      皆須對要保人為催告。催告到                皆須對要保人為催告。催告到
                      催告              達後 30 日,要保人未繳交險              達後 30 日,要保人未繳交險
                                      費者,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費者,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大陸保險法第 36  條第 1  款則          台灣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係
                                      規定「催告之日起」30 日,               規定「催告送達後」30 日,
                                      似採發信主義。                      採到達主義。

                                      要保人自停效之日起二年內應                要保人自停效之日起二年內應
                      終止契約權           為復效申請,且屆滿二年後保                為復效申請,且屆滿二年後保
                                      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險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資料來源:兩岸保險法規研討,許東敏 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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