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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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十 兩岸保險法異同重點說明 (四)
項目 中國 台灣
大陸保險法第 27 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
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
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
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
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詐欺 無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
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它證據,編造虛假的
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
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
賠償。」
資料來源:兩岸保險法規研討,許東敏 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