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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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三十  兩岸保險法異同重點說明 (四)


                         項目                              中國                             台灣
                                  大陸保險法第 27 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
                                  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

                                  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
                                  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

                                  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詐欺                                                           無規定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
                                  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它證據,編造虛假的
                                  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定行為之一,
                                  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
                                  賠償。」
                      資料來源:兩岸保險法規研討,許東敏 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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