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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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 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
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 保險金額 作為被保 險人遺
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 產。」
照 《中華 人民 共和國 繼承
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
的義務:
1.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
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
的。
2.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
亡,沒有其它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
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它
受益人的。」
台灣保險法第 114 條: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
轉讓 無此規定 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
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台灣保險法第 134 條:「受益
大陸保險法第 43 條第 2 款:
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
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權的喪失 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
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
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
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利。」
資料來源:兩岸保險法規研討,許東敏 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