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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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                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
                                       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                保險金額 作為被保 險人遺
                                       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                產。」
                                       照 《中華 人民 共和國 繼承
                                       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
                                       的義務:
                                        1.  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
                                          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

                                          的。
                                        2.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
                                          亡,沒有其它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
                                          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它
                                          受益人的。」
                                                                   台灣保險法第 114 條:

                                                                   「受益人非經要保人之同意,
                      轉讓               無此規定                        或保險契約載明允許轉讓者,
                                                                   不得將其利益轉讓他人。」

                                                                   台灣保險法第 134 條:「受益
                                       大陸保險法第 43 條第 2 款:
                                                                   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
                                                                   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權的喪失           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
                                                                   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
                                       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
                                                                   時,被保險人得撤銷其受益權
                                       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利。」
                      資料來源:兩岸保險法規研討,許東敏 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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