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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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保險法 2002 年保險法
第 16 條 第 17 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
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 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
當如實告知。 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 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
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 知。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
人有權解除合同。 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 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
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 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 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
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 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
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 費。
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
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 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
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 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
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 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
保險費。 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
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
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
圍內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