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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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保險法 2002 年保險法
第 23 條 第 24 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
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 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
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 時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
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 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
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 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 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
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 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
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 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
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 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
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 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
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 保險金義務。
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 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
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 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 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
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 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 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險金的權利。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
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 24 條 第 25 條
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
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 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對不屬
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 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
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 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
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險金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