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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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利益
1. 人身保險合同之投保人必須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2. 投保人對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具有保險利益,可直接為其投保。同
時,為了防止企業將員工投保的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指定為企業本身,特
別規定投保人對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其受益人僅得
指定為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
2009 年保險法 2002 年保險法
第 12 條 第 12 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
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
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
險。 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 益。
險。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 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
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 的壽命和身體。
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
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 31 條 第 53 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
(1) 本人; 利益:
(2) 配偶、子女、父母; (1) 本人;
(3) 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 (2)配偶、子女、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