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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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保險利益


                      1. 人身保險合同之投保人必須在「投保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2.  投保人對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具有保險利益,可直接為其投保。同
                         時,為了防止企業將員工投保的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指定為企業本身,特

                         別規定投保人對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其受益人僅得
                         指定為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


                                     2009 年保險法                            2002 年保險法

                      第 12 條                                       第 12 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
                      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

                      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
                      險。                                           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                        益。
                      險。                                           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                        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
                      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                         的壽命和身體。
                      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

                      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 31 條                                       第 53 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

                      (1) 本人;                                      利益:
                      (2) 配偶、子女、父母;                                (1) 本人;
                      (3)  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                     (2)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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