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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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十一 兩岸保險法異同重點說明 (五)
項目 中國 台灣
死亡保險契約
限制
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 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
認可
(或認可) 保險金額。 定 (或認可) 保險金額 。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
未成年子女投
險不受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無相關規定
保
並認可保險金額之限制。
被保險人撤銷
無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撤銷之同意權
同意權
大陸保險法第 33 條:「投保人
台灣保險法第 107 條:「訂
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
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
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
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被保險人資格 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
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
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
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
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
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
險監督管 理機構規 定的限
定之金額。」
額。」
大陸保險法第 18 條第 3 款:
臺灣保險法第 5 條:「本法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
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
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受益人 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
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
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
人、被保 險人可以 為受益
得為受益人。」
人。」
指定 大陸保險法第 39 條、第 40 條: 台灣保險法第 110 條:「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