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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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三十一  兩岸保險法異同重點說明 (五)


                               項目                      中國                          台灣
                           死亡保險契約
                           限制
                                           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                 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
                           認可
                                           (或認可) 保險金額。                   定 (或認可) 保險金額 。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
                           未成年子女投
                                           險不受須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無相關規定
                           保
                                           並認可保險金額之限制。
                           被保險人撤銷
                                           無相關規定                         被保險人撤銷之同意權
                           同意權
                                           大陸保險法第 33  條:「投保人
                                                                         台灣保險法第 107  條:「訂
                                           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
                                                                         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
                                                                         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
                                           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
                           被保險人資格                                        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
                                           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
                                           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
                                                                         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
                                           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
                                                                         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
                                           險監督管 理機構規 定的限
                                                                         定之金額。」
                                           額。」
                                           大陸保險法第 18 條第 3 款:
                                                                         臺灣保險法第 5  條:「本法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
                                                                         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
                                           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受益人                                           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
                                           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
                                                                         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
                                           人、被保 險人可以 為受益
                                                                         得為受益人。」
                                           人。」
                           指定              大陸保險法第 39 條、第 40 條:           台灣保險法第 110 條:「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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