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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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責
任及第八章附則),共 187 條,自 1995 年至 2009 年共修訂三次;其中人身
保險合同佔保險合同章之一節,共 17 條,屬通則性之規定。此外,於
2006 年 8 月 7 日另行公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範健康保險相關事
宜。
表二十七 兩岸保險法異同重點說明 (一)
項目 中國 台灣
規範形式 兼採列舉及概括 列舉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
本人、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
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
對象範圍 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
關係的家庭其它成員、近親
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屬
經被保人同意,視為有保險
範圍擴張 無
利益
大陸保險法第 95 條第 1 款
台灣保險法第 13 條第 2 項:
第 2 項:「保險公司的業務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
範圍:財產保險業務,包括
財產險種類 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
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
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
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
准之其它保險。」
業務。」
大陸保險法第 95 條第 1 款
台灣保險法第 13 條第 3 項:
第 1 項:「保險公司的業務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
人身保險種類 範圍:人身保險業務,包括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
險。」
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大陸保險法第 12 條第 6 款 台灣保險法對保險利益並無定
保險利益
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 義性之規範,學理上,一般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