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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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責
                      任及第八章附則),共 187 條,自 1995 年至 2009 年共修訂三次;其中人身

                      保險合同佔保險合同章之一節,共 17 條,屬通則性之規定。此外,於
                      2006 年 8 月 7 日另行公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範健康保險相關事

                      宜。

                                      表二十七  兩岸保險法異同重點說明 (一)


                            項目                   中國                          台灣
                       規範形式            兼採列舉及概括                    列舉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
                                                                  本人、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
                                       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
                       對象範圍                                       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
                                       關係的家庭其它成員、近親
                                                                  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屬
                                       經被保人同意,視為有保險
                       範圍擴張                                       無
                                       利益
                                       大陸保險法第 95  條第 1  款
                                                                  台灣保險法第 13 條第 2 項:
                                       第 2 項:「保險公司的業務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
                                       範圍:財產保險業務,包括
                       財產險種類                                      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
                                       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
                                                                  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
                                       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
                                                                  准之其它保險。」
                                       業務。」
                                      大陸保險法第 95  條第 1 款
                                                                  台灣保險法第 13  條第 3 項:
                                      第 1  項:「保險公司的業務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
                       人身保險種類         範圍:人身保險業務,包括
                                                                  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
                                                                  險。」
                                      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大陸保險法第 12  條第 6  款          台灣保險法對保險利益並無定
                       保險利益
                                      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                義性之規範,學理上,一般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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