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P. 101
91
關於格式條款
1.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
2. 對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並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
效力。
3. 借鑒合同法的規定,對個別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中可能有一些違反保險
基本目的的條款,如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
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
權利的條款,明確規定此類條款無效。
2009 年保險法 2002 年保險法
第 17 條 第 18 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 保險合同中規定有
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 關於保險人責任免
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除條款的,保險人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
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 應當向投保人明確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 說明,未明確說明
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 的,該條款不產生
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效力。
第 19 條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
款無效:
(1)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
險人責任的;
(2) 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