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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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格式條款


                           1.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
                           2.  對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並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
                             效力。

                           3.  借鑒合同法的規定,對個別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中可能有一些違反保險
                             基本目的的條款,如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

                             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
                             權利的條款,明確規定此類條款無效。


                                               2009 年保險法                           2002 年保險法

                            第 17 條                                               第 18 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                             保險合同中規定有
                            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                             關於保險人責任免
                            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除條款的,保險人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
                            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作出足                             應當向投保人明確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                             說明,未明確說明
                            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                             的,該條款不產生
                            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效力。
                            第 19 條
                            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
                            款無效:
                            (1)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
                            險人責任的;
                            (2) 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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