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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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預定代表人姓名。
五、其它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保險業預定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
無保險業負
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
第 18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
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
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
一、從事保險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
三、其它相關聯絡事宜。
第 19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
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
事處。變更預定代表人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保
險業並應檢附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
件。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
人公司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代表人辦事處裁撤時,亦同。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
人公司應於前項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