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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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預定代表人姓名。
                                五、其它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保險業預定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
                                無保險業負

                                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
                      第 18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

                                人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
                                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

                                一、從事保險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

                                三、其它相關聯絡事宜。
                      第 19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

                                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代表人辦
                                事處。變更預定代表人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保

                                險業並應檢附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
                                件。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
                                人公司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代表人辦事處裁撤時,亦同。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

                                人公司應於前項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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