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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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可行性分析。
五、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
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
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之營業計
畫書。
六、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七、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八、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十、其它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
主管機關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於尚未設立
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再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或型態。
二、變更預定負責人。
三、增加或減少投資比率或金額。
第 23 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
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裁撤時亦同。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
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
司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於分公司或子公司開業前,檢附下
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