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P. 122

112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可行性分析。

                                五、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
                                     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

                                     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之營業計
                                     畫書。
                                六、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七、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八、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十、其它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

                                主管機關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於尚未設立
                                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再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或型態。
                                二、變更預定負責人。

                                三、增加或減少投資比率或金額。
                      第 23 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

                                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裁撤時亦同。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
                                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

                                司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於分公司或子公司開業前,檢附下
                                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