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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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檢附執照影本。
                                     二、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第 24 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
                                     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減營運資金或資本前,應報經
                                     主管機關許可。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持

                                     有大陸地區子公司之股權讓與他人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
                                     經主管機關許可。

                                     大陸地區子公司或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保險代理
                                     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事前檢具相關

                                     資料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負責人變動。

                                     二、與其它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
                                         營業。

                                     三、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名稱。
                           第 25 條  大陸地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

                                     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即檢
                                     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

                                         保險公證人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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