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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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執照影本。
二、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負責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第 24 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
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減營運資金或資本前,應報經
主管機關許可。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持
有大陸地區子公司之股權讓與他人時,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
經主管機關許可。
大陸地區子公司或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保險代理
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事前檢具相關
資料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負責人變動。
二、與其它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
營業。
三、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名稱。
第 25 條 大陸地區分公司或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
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即檢
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
保險公證人公司原持有股份比率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