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8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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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等達 A- 級、貝氏信用評等公司 (A.M.Best Company)
評等達 A- 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等達 A3 級、惠譽國際評等公司 (Fitch Ratings Ltd.) 評等
達 A 級、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 twA+ 級或其它經主管機
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相當等級以上。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登記地主管機關
證明。
四、最近一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五、經登記地保險業主管機關同意前來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
處。
六、單一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
事處,以一處為限。
第 36 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分析。
三、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
四、擬指派擔任在臺灣地區之代表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登記地主管機關同意其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文件。
六、董事會對於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決議錄。
七、其它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保險業
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書件除須經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