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中國大陸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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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99.3.16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
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子公司: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被他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被他公司控制之公司。
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
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
三、大陸地區保險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大陸地
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監理之保險業。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稱之
外資保險業。
四、陸資保險業:指依第三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第三地區保
險業主管機關監理之保險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它機構直接或間接持
有其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
三十。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它機構對其具有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