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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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台賬以
                                      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

                                      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 1 年以下的不得少於 5 年,保險期間
                                      超過 1 年的不得少於 10 年。

                           第六十一條  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按規定將監管費交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帳
                                        戶。

                           第六十二條  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聘請會計
                                        師事務所對本公司的資產、負債、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審

                                        計,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審計報告。
                                        中國保監會根據需要,可以要求保險經紀公司提交專項外部
                                        審計報告。

                           第六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保險經紀機構董事長、執

                                        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經營活動
                                        中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經紀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內容:

                                        (一)機構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獲得批准或者履行報告義
                                              務;

                                        (二)資本金是否真實、足額;
                                        (三)保證金提取和動用是否符合規定;

                                        (四)職業責任保險是否符合規定;
                                        (五)業務經營是否合法;

                                        (六)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

                                              整和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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