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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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台賬以
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
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 1 年以下的不得少於 5 年,保險期間
超過 1 年的不得少於 10 年。
第六十一條 保險經紀公司應當按規定將監管費交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帳
戶。
第六十二條 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聘請會計
師事務所對本公司的資產、負債、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審
計,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審計報告。
中國保監會根據需要,可以要求保險經紀公司提交專項外部
審計報告。
第六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保險經紀機構董事長、執
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經營活動
中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經紀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內容:
(一)機構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獲得批准或者履行報告義
務;
(二)資本金是否真實、足額;
(三)保證金提取和動用是否符合規定;
(四)職業責任保險是否符合規定;
(五)業務經營是否合法;
(六)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
整和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