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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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
                                   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

                                   的,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對
                                   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保險經紀機構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

                                   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對該
                                   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保險經紀機構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由中國保監會

                                   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
                                   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
                                   款。

                      第七十七條  保險經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
                                   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
                                   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未經批准動用保證金;
                                   (二)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

                                          的有效性和連續性;
                                   (三)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

                      第七十八條  保險經紀機構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從事業務活動的,或者與
                                   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仲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

                                   險經紀業務往來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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