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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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
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 1 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
的,處違法所得 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 3 萬元;對
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保險經紀機構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
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對該
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保險經紀機構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由中國保監會
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
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
款。
第七十七條 保險經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
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
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未經批准動用保證金;
(二)未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未保持職業責任保險
的有效性和連續性;
(三)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
第七十八條 保險經紀機構超出核准的業務範圍從事業務活動的,或者與
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仲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
險經紀業務往來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