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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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再符合本規定除第七條第一項以外關於公司設立的
條件;
(三)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四)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第五十二條 保險經紀公司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
續有效期,或者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應當依
法組織清算或者對保險經紀業務進行結算,向中國保監會提
交清算報告或者結算報告。
第五十三條 保險經紀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根據股東會、股
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應
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解散。
第五十四條 保險經紀公司申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做出之日起 10 日
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解散申請書;
(二)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的解散決議;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和清算方案;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結束後,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
告。
第五十五條 保險經紀公司解散,在清算中發現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
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
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照法定
破產程式進行。
第五十六條 保險經紀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