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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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繳費方式等;
(二)傭金金額和收取情況;
(三)保險費交付保險公司的情況,保險金或者退保金的代
領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情況;
(四)其他重要業務資訊。
保險經紀機構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第三十六條 保險經紀機構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
託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事項。委託合同不
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按照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收取傭金。
第三十七條 保險經紀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製作規範的客戶告知
書。客戶告知書至少應當包括保險經紀機構的名稱、營業場
所、業務範圍、聯繫方式等基本事項。
保險經紀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經紀業務相關的保
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存在關聯關係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
中說明。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開展業務,應當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
並按客戶要求說明傭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承保公司,應當對推
薦的同類產品進行全面、公平的分析。
第三十八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向投保人明確提示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或
者除外責任、退保及其他費用扣除、現金價值、猶豫期等條
款。
第三十九條 保險經紀機構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 20 日內投保職業責
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