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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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保險經紀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3 年,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有
效期屆滿 30 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經紀公司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
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經紀公司前 3 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
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
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經紀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
原證;准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第二節 任職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經紀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
的管理人員;
(二)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保險經紀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
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三)從事經濟工作 2 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
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的限制;
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5 年以上或者企業管理職務 10 年
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