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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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保險經紀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3 年,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有
                                      效期屆滿 30 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經紀公司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
                                      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經紀公司前 3 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

                                      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
                                      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經紀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
                                      原證;准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第二節  任職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經紀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
                                              的管理人員;

                                        (二)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保險經紀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
                                        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三)從事經濟工作 2 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

                                              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的限制;
                                        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5 年以上或者企業管理職務 10 年

                                        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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